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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65/2017 号法律创新并支持创建地块公寓 艾米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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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8 18: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环境的法律 在巴西,所谓的“地块公寓”或“封闭地块”的开发非常普遍。尽管存在数百个这些模式的项目,但到目前为止,联邦层面还没有关于这些主题的明确和具体的规则,尽管这些主题相似,但在法律上却存在显着差异。 这是因为细分(第 6,766/79 号法律)是土地细分的一种形式,其中一块土地被细分为几块地块,彼此在法律上完全分开,并创建道路和公共空间,并转让给土地所有者拥有。市政府。 在公寓中(第 4,591 号法律和民法典/2002),没有土地细分,原始土地保持不变,但按照惯例,有一个支持分割公寓的制度,条件是在该财产中是由每个公寓业主共同拥有的部分和专有的部分,将土地划分为理想的财产部分,并通过法律拟制与每个专有部分(自治单位)联系起来。 然而,第 4,591/64 号法律(第 1 条)和《民法典》(第 1,331 条)都规定,要建立建筑物共管公寓,建筑物的存在是必要的,而建筑物的存在最初是在出售批次的情况下没有观察到。 为了克服此类立法障碍并试。

图为封闭地块和分区的公寓提供一些法律保障,一些城市已经颁布了法律,确定了其实施的可能性。 对于“封闭式小区”,市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将项目公共区域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地块所有者,通常赋予居民组成的协会管理“公共事物”的权限。在这种 WhatsApp 号码 情况下, 是公共财产,但使用权分配给私人。 尽管如此,质疑向个人分配最初供人民共同使用的资产(街道、广场、公共设备)以及市政府创建新城市的合法性的行动并不少见。尽管城市法的立法权限仅由联邦、州和联邦区负责,市政府仅负责补充现有法律并处理当地利益问题(第 24 条、第 1 条和第 30 条, CF/88 的 I 和 II)。 同样,一些城市的立法规定了创建地段共管公寓的可能性,其规则常常混淆了细分和共管公寓的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市政府就该主题立法的权限似乎更加值得怀疑,这无疑是一个与民法有关的问题,宪法规定该问题专属于联邦(第 22 条 I)。 一些法学。



家为创建地块共管公寓的可能性辩护,认为此类法律来自已经制定的第 271/67 号法令,该法令将共管公寓等同于分配。然而事实证明,此类设备应在其发布后 180 天内受到监管,而在此之前,这种情况从未发生过。 还有人试图将其等同于第 4,591/64 号法律第 8 条规定的水平公寓。此时,STJ 第四小组在 REsp 709.403/SP 的判决中明确表示,要建立水平公寓,必须有现成的建筑物,或者至少获得批准建筑项目。 因此,为了在联邦立法中确立创建“地块公寓”的可能性,去年 7 月 11 日颁布了第 13,465 号法律,其中包括《民法典》第 1,358-A 条。 由此,地块的新概念诞生了,它最初只是通过分割或细分而形成的,现在,它也成为包含在地块共管中的、不分割土地的自治单位的正确名称。 尽管该标准立即生效,但该主题仍需成熟,特别是考虑到需要调整城市的土地使用和占用法以将本研究所纳入其中,特别是适用于企业和单位自治的城市参数的规定,尚未有预先确定的建筑面积。 此外,随着地块的共管,一块土地将会被按法律意义上的细分,但最初不会实现城市的城市化(道路、公园和公共空间)。因此,市政立法可能会要求企业家提供某种类型的补偿,鉴于其复杂性和需要分析的观点的多样性,这个话题值得单独写一篇文章。 实际上,最近颁布的法律还批准了所谓的“控制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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