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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的合法性和效率:可能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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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5: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够吸引公共管理者的话,那就是对形式合法性的追求。巴西行政法文化尤其基于这一原则,据认为,公共行政部门只能做法律授权的事情。事实证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并没有涵盖行政行为的全部复杂性,这就是为什么行政行为有时必须超越可能的规范授权。 斯帕卡或多或少,无论法律是否明确授权公共行政部门至少出于公共合同的目的而采取行动,效率原则等都考虑了在行政管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更具管理性的可能性。软化了行政法律制度仅使用公法规范这一不稳定且不再有用的想法。 一切都让我们相信,多年来将法律分为两个独立分支的分类——一方面是公法,另一方面是私法——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再具有相同的空间。因此,行政法几乎不可能封闭这样一个封闭的分类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所吹嘘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模型出现了新的面貌,挑战了令人不安的方面,即因为从法律上讲,所有公共管理问题从未得到解决,并且由于需要维持行政机制,必须有空间旨在最大限度地、不可推迟地完美地履行行政职能的任何行动的可塑性。

从现在开始,应该指出的是,追求效率本身并不是彻底重新制定行政活动的令人满意和充分的理由。即使在工具性公共活动(例如,上市公司和混合经济公司)中,政府也必须保护自己免受某些与行政职能相关的明确规则的影响,并且是同一公共行政 电话数据 部门存在的自然规律,其至高无上的地位,与管理,仍然赋予它一个区别因素。 效率/效果的基础作为思考政府预期结果的工具,可以同时成为一个解决方案和一个问题,因为我们敢于与私营部门进行激烈的比较,在寻找为了平等的结果。尽管如此,值得一问的是,行政效率究竟是一个需要实现的现实,还是一个分散注意力的乌托邦。我选择第一个假设。 如上所述,对这一行政轴心的修改——摆脱官僚行政管理并寻求更多的管理解决方案,已在巴西法律体系中确立为所有公共行政部门行政活动的指导原则,其法律规定如下:涉及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指导原则。



因此,效率与其他原则同等重要,似乎被写入了巴西宪法。 《招标和行政合同法》第 5 条比以前的《一般招标法》(第号法律)更加强调原则性,通过放弃无尽的原则,不仅明确指出了效率,而且同样明确指出了有效性和经济性,其尖峰上存在着更私人内容的概念,包含在制宪立法者(改革者)明确引用的管理和结果模型中。 有趣的是,强调效率原则和合法性原则之间不恰当的不相容,前者可能会消灭后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它证实了卢西亚诺·帕雷霍[1]阿方索的教训,他将有效性视为公共行政行为的法律原则,他指出效率不能包括放弃法治和服从法律的要求该法律可能涉及一些限制,使有效的行动变得不切实际。 行政法中的效率原则必须以由此产生的经济效果作为其基础和出发点,因为只有在公共合同的背景下才会发生这种情况,其经济性质的价值观必须强加于任何技术官僚。官僚主义(请原谅故意的冗余)甚至破坏了第 14,133/2021 号法律在上述艺术的最后部分所规定的务实价值观。5、参考,当提及巴西法律规范简介法(Lindb)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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