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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怀疑质疑仲裁员的适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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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7 17: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从事仲裁工作的人来说,无论是作为律师、当事人甚至是仲裁员,这种讨论并不新鲜。然而,还有另一个相关先例试图阐明基于怀疑对仲裁员提出质疑的适当时间这一棘手问题。2022 年 11 月,圣保罗州法院商法第二保留庭以仲裁程序结束后指控的仲裁员存在偏见为由,驳回了拟撤销的仲裁裁决。在提交给圣保罗司法机构的案件中,寻求撤销的一方在仲裁程序中被判处支付超过 400 万巴西雷亚尔之后,声称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是对方当事人的密友,并且,与她,职业关系。有人认为,仲裁员没有在表格中包含与异议方的假定接近程度,从而违反了披露义务,因此,仲裁裁决不会按照第 9,307/96 号法律要求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公正地作出。综上所述,请求一审被宣告毫无根据,并在 TJ-SP 中得到确认,相关且有充分依据的理解是,寻求仲裁程序的一方在仲裁程序结束后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正如报告法官所强调的那样,这是一个“对公众所知的过去事实(……)的新指控,而且即使在仲裁程序启动之前也很容易核实(……)”豪尔赫·托斯塔(上诉号:1097621-39.2021.8.26.0100)。


据了解,一旦过了启动和接受仲裁的阶段,就会提名仲裁员,之后,每位被提名者都会收到仲裁庭发来的表格/调查表,以做出回应,注明相关数据和信息,其中,个人、专业或任何其他性质的信息,表明程序执行中存在障碍、怀疑或偏见,甚至表明对公正性、独立性的合理怀疑和/或损害程序中的良好执行。这是一项法律义务,并在第 9,307/96 号法律第 14 条第 1 款中规定,该条款规定了在接受该职位之前的披露义务。上述条款第 2 款又规定,  电话号码数据 只能因任命后发生/已知的原因而拒绝仲裁员;或更早,当不是由当事人直接任命时。尽管有关披露义务的范围和深度的问题也在法律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时甚至导致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指控,但必须记住的是,指定的仲裁员必须提供他们会或不会被怀疑或阻止采取行动的原因。尽管这是仲裁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以及民事责任规则,但争议双方也有义务(法律和道德)调查被任命为仲裁小组的人员、他们的表现历史、职业关系甚至是个人账户、他们所属或最近曾经所属的公司,以及其他可以在特定期限内和仲裁范围内争论和要求澄清的因素。



即使在仲裁员做出任何澄清之后,如果对任何诉讼当事人存在疑问或有偏袒或联系的迹象,感到受屈的一方可以(并且应该)通知仲裁法院,以便仲裁法院可以设立“异议委员会” ,将负责对此事进行独立评估和判断。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质疑仍然必须在仲裁程序的范围内并在其本身的阶段进行。如果在指定仲裁员以及随后对仲裁员提出质疑的阶段之后,双方保持沉默——要么是因为他们确实没有什么可以质疑被提名人的表现,要么是因为他们根本没有发声——仲裁员将被接受,并且合法化处理和决定。显然,如果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当事人意识到一个实际上是“新的”事实,并且该事实开始妨碍或已经妨碍仲裁员的行动,则他们必须立即声称并证明这一点,并在第一时间提出证据。有。需要指出的是,裁判员的不作为本身并不意味着可能存在障碍、怀疑或部分行动或缺乏独立性。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联邦司法委员会 (CJF) 预防和法外解决方案第二天的第 110 号声明,法官必须评估未公开事实的相关性,以决定可能的撤销行动。在TJ-SP否认撤销的过程中,仲裁员甚至没有任何遗漏。被异议仲裁员在指定仲裁庭阶段宣称,其作为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过去曾为当时与仲裁当事人之一有联系的当事人代理过诉讼,但该律师事务所并没有这样做。与诉讼当事人或他被提名的仲裁程序保持严格的关系,认为没有理由拒绝任命。因此,存在及时调查和采取行动的机会和“触发因素”,即在仲裁程序本身期间任命/质疑仲裁员时。“感到受到伤害”的人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就知道了可以指控的事实,但选择保持沉默,直到收到不利于自己利益的裁决后才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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